团员有什么好处(可以跳过团员直接入党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城市基层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条城的基层团组织主要有街道团组织、社区团组织,以及辖区内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业园区、商业楼宇、市场商圈等新兴领域的团组织。由共青团密切联系和领导的各类青年协会、青年之家,是城市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延伸和组织支撑。

第三条城市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和凝聚青年、组织和动员青年、联系和服务青年的职责,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城市青年群众基础,团结带领青年团员在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批准,设立街道小组工作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的,一般应设立街道团委(街道团委)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旗)团委的代表机构。街道小组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根据成员人数和所属组织数量相应确定。一般来说,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成员人数在1000至2000人之间,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该委员会有2000多名成员,由15至21名成员组成。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应要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委员人数。街道团委设书记1名,一般设副书记1至3名。街道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实行聘任制。

街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立共青团基层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一般来说,委员会由7至9名成员组成。会员或附属组织数量较多的,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1人。委员会设秘书1人,副秘书1至3人。

根据工作需要,街道组基层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副书记的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书记和副书记的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五条团支部应当建立在成员超过3人的社区。团员超过7人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成员超过50人的社区,可以成立团总支委员会;成员超过100人的社区,经区县团委批准,可以成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团支部。

社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委员组成,团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名委员组成。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可以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其他委员。团员不足7人的团支部,必要时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社区基层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社区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县级以上团委要利用社区“两委”换届的契机,协调、指导和推动社区组织换届。

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街道和社区,可以依托网格建立团组织。

已成立的社区团组织的撤销,必须经街道党(业)委和区、县团委批准。

第六条区、县及以上部门街道单位根据成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团组织,其组织隶属关系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第七条城市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行,根据团员流动性、分布性和聚集性的特点灵活设置,可以不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完全对应。

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商业楼宇、市场商圈等青年聚集区建立的团组织,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属于所在街道团组织;或者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团委直接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产业集聚特征突出、新兴青年群体集中的地区或领域,县级以上团委可以派出团委,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产业链等建立行业或产业团组织。

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行业、地域、兴趣等因素,联合建立基层团组织。在跨社区、跨街道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团组织或联合团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团委或由区、县团委商有关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没有相应党组织的,一般由区县团委或街道团组织管理。

第八条城市团组织应当创新组织方式,把青年组织作为团的建设和工作的重要组织支撑,适应青年交往和聚集方式的变化以及城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广泛建立志愿服务、创业服务、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青年组织。在区县和街道,创新基层组织形式,构建团组织与青年组织有机协调的新型组织体系。在青年聚集的社区,团组织也要因地制宜地培养和联系青年社团,增强组织粘性,扩大组织基础。

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政治把关和组织吸收,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团组织。在青年成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影响力较强的青联中建立的团组织,一般由县级以上团委直接管理,也可以隶属于当地街道团组织。

城市基层组织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快递小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互联网从业者、网络意见领袖、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演员和歌手、街头艺人等新就业青年群体的联系和服务指导,积极推动成立青年协会或组织,更好地服务青年城市融合和参与城市基层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不改变团员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建立社区、楼宇等社区功能性团组织。可以探索建立以物业公司(物业站)、业主委员会为基础的团组织。

加强城市青年网上社区建设,组织建立网上形式的基层团组织和青年协会,因地制宜地建立和联系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青年基于兴趣、爱好和需求形成的网上社区,提高组织动员的渗透力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责任务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城市街道和社区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引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学习团章程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政策和指示,执行共青团决议,组织和动员辖区团员青年在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三)做好发展团员及其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团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居住地团员和流动团员的联系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

(四)加强共青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基层共青团干部,实行述职、绩效奖惩制度;

(5)做好宣传入党工作,发现、培养、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加入党组织,广泛集聚和推荐优秀青年人才用于城市基层治理;

(6)加强组织规范化建设,理顺组织隶属关系,密切与不同专业青年群体特别是新兴青年群体的联系,扩大新兴领域群体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

(七)参与实施青年发展中长期规划,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思想和诉求,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青年的成长和发展环境;

(八)履行全团职责,支持街道、社区建立少先队组织,开展少先队工作和活动;

(九)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城市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团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参与街道社区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一)高校团组织要注重组织引导学生团员到街道社区、青年之家报到,以常态化、制度化、项目化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加强实践教育,引导学生团员深入社区、接触社会,增强社会化能力,突出先进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要结合本单位主要职责主业,注重组织团员青年深入街道、社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围绕党和国家政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开展政策咨询、理论宣讲、志愿服务、突击检查等活动,增强服务奉献意识。

(三)国有企业团组织要通过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载体,组织团员青年参与街道社区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关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有条件的要面向当地社区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开放企业活动场所和服务阵地。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服务于促进团员青年事业发展、创造新业绩、创优创业,联合街道社区组织,搭建多元化的青年社会参与和交流平台,提供青年成长资源,发现和培养青年工作骨干。

(5)流动团组织、功能团组织等。要因地制宜,创新活动方式,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引导和联系服务。

第十一条区县团委应当加强区域团建,坚持属地化原则,在街道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以街道团组织为枢纽的共建委员会。构建城市基层团组织共同体,强化街道团组织的枢纽作用,打破隶属、行业、级别、所有制界限,促进区域内各类基层团组织的工作联动、组织共建、阵地联办、资源联办、活动联办、情感联办。

街道未建团或不符合建团条件、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关联度高的单位,也可吸收为共建委员会成员。

区团委要加强团代表联络站建设,充分发挥区域团建的作用。

第十二条区、县、街道组织应当综合考虑区位特征、青年人口、服务半径、便利性等因素。,借助基层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楼宇、公园、商圈、市场、企业等,主动在城市建设特色鲜明、覆盖广泛、服务有效的基层青年之家。,从而提高社会化、共享化的运营管理水平。

区团委应支持和推动街道青年之家和社区青年之家的建设。以青年之家为重点,增强社会组织和青年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运营管理,加强对新兴青年群体的联系服务。符合建团条件的青年之家应建立团组织。

城市青年之家、青少年宫、青年团体联络站等属于青年团体和组织建设的阵地,要尽可能一物多用,资源集约,功能互补。

第十三条围绕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和重点痛点,找准服务党和政府思想、群众意愿、青年需求的切入点,推动区县、街道、社区团组织成员单位和区域团建共建委制定对接需求清单、资源清单、项目清单,设计工作项目、配置工作资源,开展扁平化、项目化、社会化工作。

街道、社区组织要围绕本地区青少年的核心需求,结合辖区资源优势,用好志愿服务等载体,着力提供青少年课外服务、假期托管、文化学习、就业创业、法律援助、心理咨询、青年婚恋、帮扶等“一街一品、一社区一服务、一社区一特色服务”, 从而打造可持续的工作品牌项目,逐步形成稳定的社会功能,让社区和年轻人想到它,找到它。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增强聚焦和精准服务能力。

第四章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基层组织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结合他们的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认真开展组织教育,并采取灵活务实的方式方法,增强教育实效。

城市大、中学校要结合属地区县、街道、社区组织实际,建立健全学生团员实践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城市基层团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团组织生活。组织生活要紧密结合成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突出育人的思想内涵和实践,增强参与性、互动性和时代感,提高组织生活质量,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第十六条城市青年申请入团,应当向所在工作或者学习单位的团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向实际居住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或者社区团组织提出申请。街道和社区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注意从各类新兴青年群体中发展团员。社区团员必须经过有审批权限的街道及以上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分类管理和组织关系转移,加强对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的团员的日常管理和联系服务。对已变更工作单位或日常居住地、长期在异地学习工作或学校毕业后未就业的团员,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按照便于联系、便于参加活动的原则,做好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结合基层服务事项、网格化管理、入户走访、新员工入职等。,加强流动团员和分散团员的信息整理,及时纳入团组织联系管理范围。

街道、社区组织要引导流动成员到居住地组织报到,有条件的督促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依托区域团建机制,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另一方、组织活动多方参与的方式,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成员和流动成员共同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意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团纪的团员要及时教育或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组织开展岗位建功、创先争优、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条件。实施成员激励机制,通过考核、荣誉、机会和发展激励,激发成员的进步感和荣誉感。

第五章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城市基层团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关爱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努力做到政治强、思想强、能力强、责任强、作风强、自律强,把团岗位作为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团委应当积极争取党组织的支持,选配城市基层团干部、少先队学校校外辅导员和各类青年工作骨干。坚持五湖四海,严把政治素质、敬业精神、青年榜样潜力等核心条件,灵活把握身份、职业、年龄、职级等外部条件,拓宽来源渠道,从各行各业选拔愿意为党做青年工作、热爱共青团事业的优秀党员到共青团岗位任职。

县级以上团委要引导和支持街道、社区组织用好选拔专兼职干部的政策制度。通过探索各种方式,如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兼职聘用团员青年、聘用青年事务社工、选派青年工作官、购买公益性岗位、选派和培训社区青年委员、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吸纳返乡大学生兼职、培养青年社团骨干等。,可以增加城市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力量。

第二十二条区、县以上团委应当推进街道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建设代表性广、带动性强、工作积极性高的委员会。配备强有力的街道团支书、副书记,确保有人管、有人管。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组织书记依法进入社区“两委”。社区团组织书记可由社区“两委”中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团委可以向社区组织委派第一书记,也可以向青年聚集的其他地方委派团建指导员和青年事务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城市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要认真学习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城市工作的有关政策,学习团的业务知识,熟悉基层情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团委要加强对城市基层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的教育培训。市团委每年开展街道团委书记培训,区县团委每年开展社区团委书记培训,实现新岗位培训和任期轮训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城市基层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县级以上团委应当结合实际,明确街道、社区组干部和其他青年工作骨干的工作职责,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标准,每年组织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对街道和社区组织及其书记工作的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相关党组织。

对于兼职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可以探索给予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薪酬激励等激励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团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党组织推荐作为街道和社区工作的后备力量。

第二十五条实行少先队制度,由县级以上团委组织领导机关、城市各领域基层干部、青年工作骨干、少先队辅导员等。,并在业余时间到所居住的邻里社区和青年之家报到,通过结对共建、协助组织活动、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青年办实事、解难事。

县级以上团委要加强“一专站两联”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各级团委、团代表、青联委员、团属青联负责人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服务。鼓励干部和青年干部参与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适应城市青年群体学习、工作、生活特点,充分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和职业青年业余时间开展工作,探索弹性工作、错时工作等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增强服务实效。

第六章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团委领导机关特别是市和区、县团委要高度重视城市基层团委建设,每年至少研究一次街道、社区团委工作。坚持以街道、社区为抓手,继续加强基础队伍、基础活动、基础阵地、基础保障建设,推进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整治软弱涣散团组织。

城市基层团组织建设要作为团领导班子述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城市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及时提醒和约谈;问题严重的,应当严肃问责,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上级团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团组织参与支持属地街道和社区团组织的工作以及区域性团建工作,作为其年度总结和团支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区县以上团委应当推动将城市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部署和考核,为城市基层团组织特别是街道、社区和新兴地区的城市基层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县级以上团委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街道、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程序申报、承担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团组织领导机关应当注重培养和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在城市基层共青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团组织、团干部、青年协会和青年工作骨干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的乡、镇、村和村社区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2006年4月25日施行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废止。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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