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名单(国内奶粉10大品牌排行榜)
作为关系到下一代的重要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性一直受到各方关注。近年来,国家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安全监管日益严格,抽检不合格率逐年下降。《2021年中国乳品质量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抽检合格率已经达到99.89%。
尽管如此,仍有少数婴幼儿奶粉因各种因素无法通过安全抽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抽检公告,2021年不合格奶粉包括麦可芬、全伟欧贝儿、雅培铂金优恩美利、安牛喜等多种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合格原因包括营养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含有香兰素,菌落总数超标。
美氯芬1号2批次奶粉铁项目不合格总经销商被罚款130万元。
2021年2月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通告(2021年第41号)。
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称米埃尔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总代理的广州陈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Valio Ltd. Lapin Lahti生产厂生产的“甲氯芬婴幼儿配方乳粉(0-6个月龄,1段)”进行了抽检(原产地:芬兰,抽样编号:GC20000000606432321,规格:500g/盒,生产日期:4月22日 检出值为0.182 mg/100kJ,产品包装标签注明数值为0.3 mg/100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0.10-0.36mg,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2022年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通告[2022年第4号],通报了与上述不合格奶粉同批次产品的抽检情况及对涉事企业的处罚结果。
通知称,检出上述不合格产品后,对山东保和堂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皇家宝贝婴儿店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了跟踪采样。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铁含量仍不符合产品标签要求,检出值也为0.182 mg/100kJ。
因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代理的两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铁含量低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80%,米埃尔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实际总经销商上海泰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两案并罚,没收违法所得15.6万元,罚款130.6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经销商广州陈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皇家婴童店、山东保和堂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67万元。
雅培奶粉检出香兰素,雅培被罚超1200万元。
2021年5月6日,上海市场监管局对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物品,没收其违法所得3437407290元,罚款9093140580元。
5月16日,雅培公开回应媒体,称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中,单批次900克雅培白金优恩美利配方奶粉(产品批次18042NT,生产日期2020年6月3日)检出极微量香兰素。这批产品中检出的极微量香兰素对婴幼儿健康无害。
6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总局抽检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其中,宁波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店因销售0-6个月龄雅培白金优恩美力婴幼儿配方奶粉,香兰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5万元。
合生元进口的可贝思羊奶粉维生素A不合格,被罚款48万余元。
2021年5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2021年第110号)。健和(中国)有限公司进口的可贝思婴幼儿配方羊奶粉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13168.39元,并处罚款467532元,共计480700.39元。
据悉,这批由上海金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的标称健和(中国)有限公司进口的“可贝思婴幼儿配方羊奶粉(12-36个月龄,3段)”(原产国:澳大利亚,规格:800g/罐,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日)。批号:126103002)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复检,维生素A检测结果为16μgRE/100kJ,标准值为18—54μgRE/100kJ,复检结果不合格。
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这批抽检产品由健和(中国)公司销售给巢湖市高云贸易有限公司,再销售给马鞍山县香泉金色摇篮婴儿生活馆,再销售给合肥市包河区芬芬母婴用品店,最后销售给被抽检单位上海金购贸易有限公司。健康(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货运公司向巢湖高云贸易有限公司运输产品,54罐产品未按规定运输,导致抽检样品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
康维多霍尔里羊奶粉DHA含量不合格。
2021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2021年第29号]。
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丁当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的由北京世达环球科贸有限公司总代理、Triscom B.V .出口、industrile Diensten Heino B . V Aidi ha有限公司生产的12-36个月龄的霍蕾睿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原产国:荷兰),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发现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的比值为检出值。检出值为0.0615%,标准值≤0.5%,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北京世达环球科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2021年7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批不合格食品下达风险控制核查处置通知书,销售者被罚款5000元。
通告称,深圳市罗湖区丁当母婴用品生活馆处理标签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察局2021第61号)
2批次安牛喜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合格生产企业黑龙江安达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近90万元。
2021年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通告【2021年第38号】。
其中,标称安牛喜(天津)婴幼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销售和经营、上海市奉贤区曼尼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安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牛喜婴儿配方奶粉1批次(0-6个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1月14日),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30 cfu/g;100c fu/g;130 cfu/g;55 cfu/g;90000 cfu/g,标准规定n = 5,c = 2,m = 1000 cfu/g,m = 10000 cfu/g。
另一批次由黑龙江安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牛喜(天津)婴幼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销售经营,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婴幼儿生活馆销售的安牛喜婴幼儿配方奶粉(0-6个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3月19日),以二十二碳六烯酸占总脂肪酸比例0.0099%为标准。二十四酸占总脂肪酸比例的检验值为0.0259%,标准规定≤1%,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
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企业立即召回相关产品,要求企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1845.36元,罚款87.2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上海市奉贤区曼尼母婴用品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罚款5万元。
“特一山”固体饮料因假冒特殊医学奶粉被罚1452.57万元,与“倍他明”为同一厂家
2021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2021典型案例(第五批)。
其中,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怡康源(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对其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处以1452.57万元的行政处罚;落实“以罚代人”要求,责令企业第一责任人邓某某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84.62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告称,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怡康源(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β-氨基敏感蛋白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天津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特怡减肥”系列产品3万余罐,立即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彻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认真落实总局要求,通过开展现场调查和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初步认定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固体饮料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产品价值。
鉴于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3月5日,该局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就不合格标签的认定和涉案产品数量的确认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经过充分论证和调查,最终查明当事人10种产品(共24864罐)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均利用产品名称、图形、文字、色差、字体、字号等多个信息点重复指向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没有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没有保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对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固体饮料)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册、报表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欧贝儿1段婴儿配方奶粉中检出乙基香兰素。
2021年12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21年第46号)。
其中,杭州全伟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伟欧贝儿婴幼儿配方奶粉(0-6个月龄,1段,108g/罐,“全伟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年8月9日),乙基香兰素检出值为103.5μg/kg,为标准禁用。杭州全伟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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