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生成(自动聊天软件)
近日,律师小张承接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因当事人对装修效果不满意,经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装修公司拒绝退还装修费用。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律师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律师在整理案件证据时发现,双方只是在订立合同时做了一个大概的约定。通过微信聊天确认了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期限,双方的货款也通过微信转账。所以在提交证据时,需要提供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截图。
1.微信交易记录检索指南
司法实践中,每当双方在微信上发生涉及金钱往来的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前很多人都是通过微信转账页面截图来留存证据。但如果双方有多次金钱往来,转账记录截图费时费力,存在证据真实性不能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目前,微信新增了导出个人微信账单的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公章(电子印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指南
另外,关于双方关于装修合同的具体约定,由于都是通过微信确认的,所以需要提交沟通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庭审中,法官将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步骤如下: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界面显示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等身份导向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交流对话框,逐一显示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应点击打开显示。
4.显示转账信息时,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5.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在对话过程中充分体现,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法院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整的对话记录。
一般来说,法院审查证据主要围绕“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电子数据证据在关联性和合法性上与一般证据类型没有区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重点研究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信息本身与存储介质存在一定的时间空差,因此存在被篡改的风险。
《新证据规定》第93条规定了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时需要注意的因素,可以简要概括为: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和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其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不被伪造、涂改、替换或销毁。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有无修改、删除、添加等情况。在技术层面上。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新的证据规则
新证据规定第94条规定,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证据,推定为真实可信。
一般来说,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方式包括:
自存证明,即当事人自己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
公证提存,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定程序证明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能够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者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
区块链存证是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哈希算法等网络技术组成的技术方案。通过去中心化,它形成了一个具有计算能力的合格区块链,链中的每个区块都存储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单方法。
广场客户端的“广场取证”模块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
该方法的“广场取证”模块采用区块链技术,APP端支持音频、视频、照片、屏幕录制、网页取证等多种取证方式,web端支持流程取证、网页取证、证据实时上传,防篡改,能保证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
足不出户,网上快速出具公证书。
除了提供取证、存证服务,“广场取证”还与公证处紧密合作,提供网上出具公证书的服务。或者律师也可以在封闭期申请,专员对接,避免线下排队预约,费时费力等问题。解决疫情期间的证据保全问题,帮助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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