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
资料来源:纪律和法律实践
机关事业单位:5种人将被辞退,47种行为将被辞退!
0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审不合格,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聘用合同终止。
这些规定恰恰说明了,饭碗“铁不铁”,看自己的能力,和自己在哪个单位、哪个岗位无关!
02
以下47种严重行为将被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意外失误的,根据失误程度的不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以下47种行为,严重者将被开除!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和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非法出境、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入境(境);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但不明真相,经过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突发公共事件中,违抗命令、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产品认证、设备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工作内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失职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贪污、贿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收受礼品、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兼职获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浪费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资料和文献,或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诱导、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职权、地位或者控制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请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a)制造和传播非法和违禁物品和信息;
(二)组织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淫秽活动的;
(三)吸毒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5)包养情人;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绝承担赡养、抚养等义务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开除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辞退。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
03
事业单位违纪会影响养老金。
2017年,人社部发布通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应当受到何种处分。
对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辞退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违纪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降低岗位等级的,按规定降低基本退休费;对被辞退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复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减少25%的基本退休费,并按最低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确定补助。
今后退休费调整时,按最低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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