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行李价格(飞机托运行李价格表2022)

中新网上海9月23日电(李淑铮姚)今年58岁的李先生是一位有着十多年骑行经验的骑行爱好者。他的自行车赛道从中国的青海、海南到国外的法国、瑞士。对于李先生这样的骑行爱好者来说,能开着自己的车环游全国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即使路途遥远,他也经常把自己的车一起托运。然而,这批货物给他带来了苦恼...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

往返运费不一样。一审判决航空空公司分摊4000元。

去年9月,李先生和3名“骑手”约好在日本北海道环岛骑行,并托朋友在某知名航空公司购买了4张上海至日本札幌的往返机票。出发当天,李先生一行前往机场,折叠打包了4辆随行自行车,并办理了行李托运服务。当时航空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向李先生收取超重行李费。10天后,李先生骑完马,从日本札幌回到上海。此次办理自行车托运时,航空空公司工作人员称其自行车超出免费托运行李金额,要求其支付相关超重行李费,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李先生与杭空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未果,用信用卡支付了4辆车回程的行李费。

回国后,李先生认为,同一家航空公司空公司,同一辆自行车,途中不收运费,回程还要交,不合理。于是,他将航空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空公司退还其支付的8000余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空公司已尽到提示免费托运行李金额的合理义务,李先生应遵守相关规定。但由于航空公司空公司的过失,导致国内外操作标准不一致,损害了李先生的信托利益,故李先生支付的行李费用应分摊。故判决杭空公司返还李先生4000余元。

杭空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航空空公司提出,李先生应对其超长行李托运的费用知情,其支付的超重行李费属于合同对价的一部分,故航空空公司无需分摊相关费用。对于行程没有收费的情况,航空空公司表示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李先生说,他不知道免费行李限额,航空公司空公司对往返的两种不同收费损害了他的利益。

二审:航空公司空公司收取的超重费依法有效修改,不共享。

据查,这家航空空公司在官网发布的《致国际旅客的通知》中的超重行李费条款规定,行李三边之和大于203cm,重量在23kg以内,托运行李费为人民币2000元/件。当时李先生携带的自行车包装三面之和已经明显超过了203 cm。

航空空公司向李先生收取返程行李费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免费托运金额和超重行李费条款的效力。鉴于air 空运输合同的特殊性,air 空公司开通官网、电话等多种查询渠道,并在购票单上明确提示旅客,符合行业惯例。旅客也可以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航空空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与此同时,行李托运费用是乘客最关心的问题。作为一名多次在国外托运自行车的骑行爱好者,李先生无论乘坐哪家航空公司空公司,从未见过上述条款的说法不符合常识。因此,上述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依法有效。第二,航空公司空公司行为不一致的定性。航空公司空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收取行李费,是对自身权利的惩罚,客观上并未损害旅客权益;当旅客打包托运其明显超大的行李时,其行李费用应当是预料之中的,而旅客以去航空公司空公司时不收费为由假设回国时不应收费的抗辩,不足以成为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那么这家航空空公司是否损害了李先生的信托利益,需要分担李先生的超重行李费用?上海一中院认为,信赖利益是一方因另一方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合同成立或可以履行,并且双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得以实现时,就不存在信赖利益。要求守约方主观上具有善意并无过错;损失其实是因为信任而发生的。本案空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或加重李先生的责任,不属于不诚信;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已经生效,双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合同得到保障。本案不存在适用信赖利益的前提;回程行李费是合同对价的一部分,航空公司空公司并未从中受益,该费用不构成李先生的损失。因此,航空空公司并未侵害李先生的信赖利益,无需分摊其行李费用。

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一审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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