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位灯是什么灯(后位灯和示廓灯是一个开关吗)

“警察说是‘夜’,就是夜吗”?珠海,老李夜间开车不开灯被罚款200,记1分。老李列举了6个理由和交警打官司。

(案件来源: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

[@法国生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者夜间遇雾、雨、雨,

交警依据这一条处罚老李,老李反驳交警的六条理由也是依据这一条。

第一,老李认为,5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你必须打开你的车灯。一是晚上没有路灯,二是照明不好,三是恶劣天气能见度差。但是他行驶的道路上路灯很亮,照明很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二,即使违法,也要当场警告,让他打开大灯。如果他不上来,他将被罚款200元。在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对驾驶员进行警告,罚款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警告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案情轻微,无伤大雅,交警部门不可掉以轻心。

第三,整个执法过程中,只有一名警察执法,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四,判定“采光差”要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执法人员无法当场判定,因为存在个体差异,会导致标准不一。视力的好坏和个人感受自然对“光线不好”有不同的标准,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第五,“夜”的定义不明确。什么时候属于“夜”?交警部门无权自行定义“夜”,应由法律授权。

第六,行驶过程中,开灯一方面是为了照明,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醒其他车辆注意机动车的轮廓和位置,帮助其他交通主体形成合理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已经打开了示廓灯和尾灯,足以保证安全。

交警部门一一反驳了老李的理由。

老李行驶的道路上虽然有路灯,但行驶时间是晚上8点39分,属于法律规定的照明不良情况。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

至于“夜”的定义,就是从日落到日出这段时间。任何一个有正常识别能力和生活常识的人,都会做出晚上8点39分是夜晚的独特判断,所以不会有歧义或者其他结论。

交警对“夜间时间”的认定是常识性的事实判断,不需要法律授权。老李认为交警无权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对“夜间时间”进行界定。

老李开车时,已打开示廓灯和尾灯,但未打开大灯,符合法律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提前警告的规定,警告或者罚款是执法的一个选项,由执勤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罚款200元符合规定。

处罚现场,除了一名执勤交警,还有三名辅警在场。法律规定,对违法者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因此,本案不违反法律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的大部分理由不合理,违背生活常识,因此支持交警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老李上诉后再次败诉。对于自己的六个理由,老李也承认有些勉强,但对于“灯光不好”,老李还是认为应该有个标准。

后位灯是什么灯(后位灯和示廓灯是一个开关吗)

来源:法国开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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