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规定(什么叫行政诉讼)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高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案由通知)同时废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适用《暂行规定》。

行政案由是行政案名的核心组成部分,起着明确被告、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作用。准确认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立案和审理中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行政审判规范化水平,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提高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地理解,保证《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简明、清晰、规范、公开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起草《暂行规定》时,从案由的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中规定的“行政范围”。在司法统计中,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的要素,可以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领域某些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以及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判、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在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情况,采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案卷封面、法院传票、送达回证等材料应当填写案由。司法统计一般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由为依据,也可以根据统计目的的实际需要和相应诉讼阶段或程序确定的案由进行统计。

第四,准确理解确定案由的规则。

(一)行政案件分为三级。

1.一级诉因。行政案件的首要案由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有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

2.二级和三级诉因的确定和分类。第二和第三个行动原因是对主要行动原因的提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三级案由主要根据法律法规列举的行政行为名称、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利进行划分。目前列举的次要案由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承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

3.第三级案由优先。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没有相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无对应名称,适用一级案由。比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提起诉讼的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罚款”,不能适用二级或一级案由。

(二)对几个被告行政行为起诉的案由的确定。

当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案由表述为“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被诉行政行为有两个以上,其中一个适用三级案由,另一个只能适用二级案由的,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级别的案由。

(3)在不可诉行为的情况下确定诉因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刑事调查等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表述确定案由。具体表现为:国防外交、发布决定命令、奖惩、任免、终审、刑事司法、行政调解、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办理、执行生效判决、处理信访等。例如,在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案件中,案由表述为“行政指导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过程行为”都是对行政行为性质的概括,在确定案由时,也应根据被控行为的名称来确定。前述规定未列明,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中以法定名称明确表示的案件,案由应当以法定名称表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对行为或者事项的法律名称作出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出的行为或者事项来确定案由。比如起诉行政机关安排子女工作时,案由表述为“安排子女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规则

(一)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不服或者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包括撤销)原行政行为;三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物理驳回复议申请。在第一、二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的基本结构确定案由。第三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如起诉某市人民政府维护该市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表述为“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

(2)行政协议案件

在确定行政协议案件的案由时,应当列出行政协议的名称。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解除协议或者继续履行协议请求的,应当列明案由。如起诉行政机关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赔偿损失、责令继续履行协议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单方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和行政赔偿并继续履行”。

(三)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分为两类: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和分别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一起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如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拘留,请求赔偿人身自由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行政赔偿”。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时,案由表述为“行政赔偿”。如起诉行政机关要求赔偿非法强制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赔偿”。

(四)规范性文件案件一并审查。

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两个审查对象,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例如,行政机关被诉强制拆迁案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表述为“强制拆迁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5)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按照后缀为“××(行政行为)”的“公益诉讼”模式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公益诉讼”。例如,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职责提起公益诉讼”。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行职责时不作为,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或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不依法履行职责、职责不全、职责不当、职责拖延等。,作为违法职责进行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案由中,要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表述为“不履行xx职责”。比如,行政机关因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被起诉,案由表述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这里法定义务的内容一般可以按照次要案由来表述。如果确有必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还可以细化到三级案由,比如“不履行罚款”。

(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案件,由“申请执行书”加后缀“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组成。比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罚款决定的生效判决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罚款判决”。

(8)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行政行为)”。其中,“××(行政行为)”应优先考虑三级案由陈述。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退还土地的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命令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决定”。

不及物动词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行政案件案由的性质和作用,不能把《暂行规定》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范围。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由于行政领域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暂行规定》只能列举二、三级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或名称,而不能列举全部被诉行政行为。为保证行政案件案由陈述的规范统一和司法统计的科学准确,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陈述案由。对于《暂行规定》未列出的案件,可以根据被诉行政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的表述确定案由,不得用“其他”或“其他行政行为”概括案由。

(3)行政案件名称的表述应当与案由的表述相一致。一般为“××(原告)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不应表述为“××(原告)与××(行政机关)×××行政争议案”。

(四)知识产权授权和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的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19〕261号)等规定确定。

对于在适用《暂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诉讼的主要原因

行政行为

第二和第三诉讼原因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 .知情的批评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没收非法财产

6.吊销执照。

7.吊销执照

8.降低资质等级。

9.命令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就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

18.扣押财产

19.冻结存款和汇款

20.冻结资金和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留置权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执法

24.添加罚款或滞纳金。

25.分配存款和汇款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

27.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

28.清除障碍。

29.赔偿。

30.为表演而表演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

32.强制移除地面物体。

(四)行政许可

30.营业登记

34.社会组织登记

35.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6.特许经营许可证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9.矿产资源许可证

40.药品注册许可证

41.医疗器械许可证

40.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43.房屋的征收或征用

44.土地的征收或征用

45.动产的征收或征用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8.森林和树木所有权的登记

49.采矿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房地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0.户籍。

60.结婚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0 .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待遇确认

68.失业保险资格或待遇的鉴定

69.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的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待遇的确认

71 .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待遇认定

72.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

73.颁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八)行政给付。

74.养老金的支付。

75.支付基本养老金。

7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7.缴纳失业保险。

78.缴纳工伤保险。

79.缴纳生育保险。

80.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9)行政承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折扣

(10)行政征缴

80.收税。

84.征收社会抚养费。

85.征收社会保险费。

86.收取污水处理费。

87.收取并支付防地下室搬迁费空。

88.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89.收取土地闲置费。

90.收取土地复垦费。

91.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0.支付奖金。

(十二)行政费用

90.牌照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费

99.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注册费

99.考试费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十四)行政答复

(15)行政处理

100.命令归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101.下令归还土地。

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施工

105.责令退赔。

16.令张扬。

07.下令召回。

108.责令停产。

109.责令暂停销售。

10.责令暂停使用。

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2.退学决定

(16)行政复议

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5 ×××(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

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七)行政裁决

17.确认土地、矿产资源、水流、荒地或海滩的所有权。

18.林地、林木、山岭的所有权。

19.海域使用权。

10.草原所有权确认

11.水利工程权属确认

12.企业资产性质的确认

(十八)行政协议

13.签订xx(行政协议)

14.xx(管理协议)的单方变更

25.单方面解除xx(行政协议)

16.未依法履行xx(行政协议)

17.未按约定履行xx(管理协议)。

18 ×××(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9 ×××(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30.xx(行政协议)取消

31.解除XXX(行政协议)

32.继续履行XXX(管理协议)

33.确认XXX(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

(十九)行政赔偿

14.房屋征收或征用补偿

15.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

16.动产征收或征用的补偿

17.撤销行政许可的补偿

18.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

19.规划变更补偿

10.安置补偿

(20)行政赔偿

(二十一)未履行xx职责的。

(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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