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货(化妆品代购货源)

2022年,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号)查处的案件曝光显示,青岛十八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星光岛店经营的化妆品未进行检验并保存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备案资料等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声称依据摘要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储存或者运输化妆品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或者不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的。

进口商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人民币一千元整)

(来源: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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