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群主(微信群id可以查群主吗)
近日,一则“微信有新的群规,群主责任大,小心被判刑”的消息在社交平台传播。甚至有传言称“群内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最高判八年”。“上海网络谣言”的后台也收到了很多消息,希望验证这一点。
据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调查,目前还没有规范或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群主”和“互联网群成员”区别对待。因为作为互联网用户,无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处罚,“最高判八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家规”:“群主”“群友”都要遵守。
发现所有的社交平台对于群体都有相应的使用规范。用户注册时必须知道并同意。
以微信为例,微信个人账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微信规范)可以说是腾讯为微信设立的“家规”。《微信规范》明确提出“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账号的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这份近6000字的《微信规范》列举了各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微信群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微信群的创建者、管理者(俗称“群主”)以及违规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群主,也可能是普通群友)都将受到处理。
微信个人账户使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呢?微信规范里有具体说明。与“微信群”等相关,一般涉及“数据获取、使用”、“内容”等。
在“数据获取和使用”方面,微信规范明确规定“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者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使用目的、范围等相关信息,不得复制、存储、使用、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不得“要求其他微信用户分享并提交个人信息后,才能使用某些服务或从事某些活动,如填写个人信息后算命、透露个人信息后才能加入群聊”。
与内容相关的规定很多,包括内容侵权、黄赌毒、赌博、危害平台安全、涉黑涉恐、非法商品、诈骗信息、虚假信息、诱导分享和关注等。
为了说明哪些内容不能发布,微信规范也给出了例子,有些只是微信群或朋友圈经常出现的谣言或文字:
类似“震惊:在中国吃猪肉无异于自杀!!"“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请尽快转发”等标题很可能被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恐慌的虚假信息。
带有“我不是中国人”、“请好心转发”、“转发后我一生平安”、“我疯了”、“我必须转”等字样的信息,涉嫌诱导分享和关注。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内容,微信规范明确指出:
对于违反该规范的微信个人账号,“一经发现,腾讯将删除或屏蔽违法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并有权公布处理结果”;
如在微信群内违规,“腾讯将根据情节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并有权公布处理结果”。
微信也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对不当内容说“不”的渠道。一方面,群主可以对群进行管理,包括将做出不当言论和行为的群友从群聊中移除,必要时解散群;另一方面,群主和其他群友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对相关行为和信息进行投诉举报。
“国法”:群主的管理责任≠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在国家层面,《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堪称互联网群体管理的“国法”。《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组间在线信息交流的网络空,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互联网群组。《条例》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包括群组创建者、管理者和成员。
但《规定》并未提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而是在第九条中提出:“互联网群发起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互联网成员在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群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功能性权利,以管理群。”
《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群体不同主体的责任声明↑
由此,《规定》已经明确,维护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是群主和群友的责任。
事实上,有网友将上述规定解读为“一旦群成员违法,群主应被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通过媒体表示,这是一种误解。他解释说,《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内发布的信息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要对群里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管,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的互联网群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规者的法律责任。业主的管理责任不仅包括为集团成员服务的义务,还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违反了后一种义务,比如没有及时清除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行政部门可能会要求整改,也可能因为整改不力而停止群服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群主只有在群里的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是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杨小军也表示,群主的管理责任不是“让群主也承担群主违法违规的责任”。他指出,在互联网群里,群主的责任主体不是只有一个,而是群主、参与者/发言人(群友)、网络平台提供者、相关主管部门等四个主体。这四个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就是群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责任的“出口”。
此外,关于群主的责任,2020年曾有传言称“凡超过100人的微信群,明显涉及色情图片或视频的,对群主及管理人员给予7-15天行政拘留。”当时,江苏网警通过官方微博明确表示,“公安机关不会单纯以群内存在色情信息作为处罚标准。但作为群主,在发现群里有人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血腥信息后,应及时采取提醒、劝阻、移出群聊等行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规定》出台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群主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平台对群主进行处罚:“平台方依法依规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群及创始人、管理者、成员等列入黑名单。”
不难发现,群主确实要对互联网群的管理负起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群内的问题信息就是群主一个人的责任。而且,在表述群主的责任时,无论是“家规”还是“国法”,都意味着会依法处理,并没有条款说“会判刑”甚至“判八年”。
案例:群里有人违法。为什么不同的群主“待遇”不同?
王卫国还提醒,如果群里有违法信息,判断群主是否有责任有两个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二是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只有在发现群内成员违法违规,不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可以通过相关案例来验证。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两起与微信群相关的案件。内容乍一看很像:为了方便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建立业主沟通微信群,群里用户辱骂他人。
其中,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作为群主,对辱骂行为置若罔闻,在群管中对被辱骂者的帮助无动于衷长达一年多。被侮辱人张对群里发表辱骂言论的多名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业主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某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李某所在物业公司承担。
另一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作为物业公司代表的群主赵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判决赵及其物业公司无责任。但群友辱骂他人,仍被依法判处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李鹏表示,两起案件的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种情况,群主对群里持续一年以上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种情况,群主及时制止了负面言语,并组织了线下交流,因此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法官说,微信群是网络空的重要组成部分。群内成员应当文明有序地在微信群内发表意见,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业主应高度重视并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好微信群的管理责任,积极维护网络的清朗有序空。
主编:任贤文字编辑:任贤标题图片来源:IC photo图片编辑:曹丽媛
来源:作者: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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