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是什么意思(返利网站有哪些)

(1)销售回扣

销售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对经销商的激励。一般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规定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返利或返利,其形式主要分为现金或实物。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当期损益一般是财务费用核算;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履行义务中按比例分摊;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但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合同折扣分摊到该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中,然后再使用残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如有)”,即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日估计可变对价,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应当调整当期收入。

另一种返利政策是现金返利。企业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返利,年底根据返利情况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商家。销售企业应当计提预计负债,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并在实际享受返利时核销预计负债。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在后续阶段直接抵消采购价格来处理这种业务,但这可能会高估当前的销售收入,而且还面临收入截止的问题。同时,当收入因市场环境等因素而不断减少时,会加剧收入的减少,产生应收账款风险。

关于销售退税的税务处理,税收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优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市场价格下降等,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和优惠,卖方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即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货币返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即实物退税视同销售。

(2)销售退货

销售退货是指客户从销售方购买商品后退货,是指企业销售的商品因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而退货。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确认的商品销售回笼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归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照其预计有权收到的将商品(或提供服务)转移给客户的对价金额(扣除预计因销售退回而应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计因销售退回而应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扣除预计将退回的商品成本后)结转成本,将收回商品的预计成本(包括预计退回商品的潜在减值)后的余额扣除退回商品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因此,需要相应确认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

在实践中,企业进行虚假销售时,往往是在后期销售回款的异常变动中暴露出来,或者是通过经销商下期采购数量的减少、打折、回购等方式来消化。这些重要指标都有助于验证企业销售的真实性。

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如下:关于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增值税时全额确认销项税额,在货物实际退回时开具红字发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货物时应确认全部应纳税额。实际返还发生时,冲减当期返还期间的收入和成本,而在会计上只确认不返还拥有控制权的那部分收入。因此,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3)会员积分

会员奖励积分在新收入准则下视为附加购买选择权,其相关规定“对于为客户提供附加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选择权是否为客户提供了实质性的权利。企业提供实质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将交易价款分摊到履约义务中,并在未来客户行使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或者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不能直接观察到客户追加购买期权的单独售价,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权或不行权时能够得到的折扣、客户能够行权的概率等所有相关信息,做出合理估计”。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账务处理需要视情况而定:当不需要花费才能获得积分时,企业将根据积分的公允价值和预期汇率确认负债和销售费用,使用积分时根据积分的公允价值冲减负债;当积分需要通过消费获得并可用于在本次消费中抵扣货款时,企业可将其作为销售折扣处理,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当积分需要通过消费获得且不能从本次消费中扣除时,本次销售获得的价款应在销售服务收入与积分价值之间进行分配,视为单一履行义务。积分对应的价值部分确认为递延收入,其余确认为销售收入。使用积分时,递延收入将转入销售收入。

会员积分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当天,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证明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票日”。因此,企业在收取客户的款项时,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兑换的积分应进行增税减收入处理,下一年度积分兑换时,应进行减税减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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