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工伤的规定)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来自:劳动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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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社建字[2019]第2号
你局关于取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的建议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在不断完善中,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政策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护主体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考虑到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可能与工作疲劳、工作压力等因素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扩大到了“疾病”的范围。
因此,在把握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时,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当前的国情特点,又要考虑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扩大。目前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日本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追究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予以保障。
正如你在建议中指出的,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分歧和问题。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您提案中关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建议,将认真研究,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构,供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27日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如何理解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征求意见材料》(国法学会〔2016〕16号)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
从立法意图来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突发疾病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考虑到这种突发疾病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疲劳、工作压力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展到了其他情形,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在工伤认定中,也要兼顾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平衡,不应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从各地实践来看,对同一职工死亡相关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认定性质争议较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不严格控制,会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死亡的理解和适用,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住院治疗四要素,同步、一致把握。具体情况主要包括:(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况,如果你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上生病或者身体不适,但是回家休息而不是被送到医院抢救,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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