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可以踢人吗(怎样踢群里面的人)

哎,你们工人有各种微信群,工作群,家庭群,朋友圈,业主群吗...微信群成了现代人的公共空室?

微信群可以踢人吗(怎样踢群里面的人)

在群里交流,沟通,甚至分配工作,但也有人认为微信群是虚拟的空。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骂着人,踢着瘾,打着官司。

案例详情

刘某某、陈某某均为xc小区业主,是小区业委会成立的“业主微信群”成员。因为要不要辞退物业,他们意见不一,在群里激烈对抗。陈某某甚至在群里辱骂刘某某。

陈某某

物业服务根本不到位!换物业公司!

委员会成员a

是啊!解雇他们!

刘某某

你这样辞退物业公司是违法的。你不能这么做!

所有者b

是的,我同意他,刘某某。

陈某某

你是物业派来的!刘某某回去告诉你师傅收拾东西走人!

刘某某

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陈某某

刘某某搅了屎棍,滚出去等死!

陈某某

杂种狗咬这里的热心主人!

微信群可以踢人吗(怎样踢群里面的人)

在陈某某等业主的要求下,业委会将刘某某踢出了小区业主微信群。刘状告陈侵权,要求业委会恢复其团体会员资格。

法院判决

1.陈某某、刘某某因对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聘用等问题产生分歧,在微信群评论发生冲突。陈某某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刘某某是凭个人感觉帮助物业,且刘某某每次发表言论时,都对刘某某恶语相向,使用贬损性的道德评价词语。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刘的名誉,但其主观上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有害后果发生的。客观上,陈某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对刘某进行侮辱,实施了损害刘某名誉的行为,对刘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并造成其他业主对其评价不佳。因此,陈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2.业主微信群是业委会建立的为业主服务的群。通过这个微信群,业主会员可以了解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共用部位的管理,行使业主共有权和会员权。所以业委会不要轻易把业主踢出微信群,否则可能会侵犯业主的会员权益。刘某某没有违反群规,不存在明显过错。在微信群里被他人言语侵犯后,业委会不仅没有对业主微信群里的不当言论进行规范,反而将刘某某移出群聊,侵犯了刘某某的权利,存在过错。故判令业委会恢复刘某某“业主微信群”成员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9条规定

互联网创作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体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体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

法官评价

网络无限,行为适度。微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用户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仍需遵守法律、公序良俗、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平台用户利用互联网传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信群可分为服务型微信群、管理型微信群、友情型微信群等。根据团体的宗旨和主体。实践中,大部分微信群属于群成员之间的友好行为,可以由互联网群成员自治,只要互联网群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参与群信息交流时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法律不干预过多即可。

如山东“刘诉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利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职能权限,将他认为不宜发言的刘移出群,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适用,法律不应干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微信群都属于友情微信群。有些微信群是特定组织为了特定目的而建立的,比如业委会建立的业主群,培训机构建立的学习群等。群管理员应遵守网络规则,在不违反群规、不犯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将群成员踢出微信群。比如上述案例中,业委会成立的业主小组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微信群管理员无正当理由将群主踢出微信群,将会侵犯群主的成员权,群主有权要求恢复群成员资格。

来源: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编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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