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全文(电商培训是什么)
平台未尽责系列案平台未尽职责系列案例
01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根据《成品油市场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执法人员对北京三家加油平台进行检查,发现“一油App”群众投诉集中,问题较为突出。经研究,总队立即集中执法力量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注册成立。其运营的“一油App”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平台。邀请第三方加油站入驻平台,提供流量,吸引用户,开展推广服务。根据协议,通过“某油App”加油的同类油价格比实际加油站低0.2-0.7元,并将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金融等结算。结算时平台会向加油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调查发现,平台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履行平台的审核义务。
各加油站作为当事人组织开展互联网加油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平台审核时未严格要求其提交身份、许可证等真实信息,对其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业务批准证书、加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对平台内未公示身份信息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经查,由于当事人未尽到平台的审核义务,“安油App”普遍存在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主体身份信息的情况。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对加油企业营业执照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设置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未公示主体身份信息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消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未能提供服务评价渠道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个油App”中所有加油站的评价都只有固定格式的文字评价,而且都是好评。未发现消费者自由编辑的文字评价内容,App内未发现宣传评价规则。通过查看“某油App”后台管理系统,执法人员发现,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经过3次设置更新,共设置了18个评价标签,并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向消费者展示。这些评价标签大部分是好评,少数是中评,没有差评。他们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自由编辑文字进行评价的方式,信用评价规则也没有在App中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向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方式”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消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主要许可信息和交易规则未公示的。
执法人员在网站及App首页检查当事人履行亮证义务情况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油App”及官网自2016年注册以来,未在首页公示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与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也未在首页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罚款9万元,共计18万元。
(5)网站内容不真实,构成虚假宣传。
在网站首页和App上,当事人声称“合作加油站超2.5万座,占全国加油站总数的22%,居世界第三”等;在Tik Tok的账号首页背景图片中,宣称“4亿车主在使用加油App”。经调查,有关方面认为,壳牌和中石化2020年财报中的加油站数量分别为“45612家”和“30713家”,而“一个油App”的加油站数量截至2021年5月21日已超过25000家,所以从数量上看,应该是世界第三。因为壳牌和中石化的加油站都是直营或联营,与“一个油App”的模式不同,所以不能划入同一类别进行排名比较。当事人偷换概念,宣传的“世界第三”内容不实。还有“4亿车主使用的加油App”的宣传用语,来自于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对已使用“某油App”的消费者每日登录次数的累计统计。当天,当事人将相关内容设置为Tik Tok“一个石油”账户主页的背景图片。经核实,截至2021年6月25日,“某油App”注册消费用户1.8亿。据政府网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新华社文章,截至2020年9月,我国汽车驾驶人数量为4.1亿人。因此,“4亿车主用加油App”的宣传内容明显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当事人通过媒体发布的“消费500元,付9.9元用点油”、“加油300元,付9.9元用点油”、“消费者加油200元,参加新人活动返100,领100”等广告,明显与App内开展的促销活动规则不符,不能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案例分析
本案对互联网行业推波助澜的案例,也是综合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典型案例。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经过与法律部、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多次分析研究,最终确定了处罚方式。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的确定
(1)当事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互联网危险货物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在自有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货物信息、建立相关链接”。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当事人通过“安油App”发布加油站位置、油价、促销等信息。消费者在网上选择交易和支付的加油站后,可以自行前往选定的加油站加油。因此,当事人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应当受《电子商务法》而非《互联网危险货物信息发布管理条例》的规制。
(2)如何识别平台内经营者未经平台审核的资质和资格?
根据以往的执法实践,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资质信息为虚假信息,那么就判定平台涉嫌未尽到审核义务,进而进行进一步调查。但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台数据库中提取了平台内经营者上传给当事人的有关资质和资格的信息。通过总结梳理,显示平台内近六成经营者未向当事人提交相关资质和证照,当事人未尽到催收义务,无从审核。执法人员通过掌握当事人未采集资质的事实和数量,可以认定当事人未尽到审核义务,证据更确凿,事实更清楚。
(3)当事人未履行审核义务的,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还是第三十八条?
解决法律法规竞合问题,首先要分析当事人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前,北京市已将成品油安全列入首都安全隐患清单,成品油中的汽油、柴油(闭环闪点高于60℃的除外)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2019年12月《商务部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和2020年12月《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指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申请条件应符合企业注册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场地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由于危险化学品对运输、储存、防静电、防火、防爆、油品质量要求高,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本案涉及的加油站成品油交易与平台的撮合交易服务应界定为“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从重原则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4)如何认定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不公开证照等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义务。这里的电商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区分了两者的责任,对平台经营者的处罚重于对平台经营者的处罚。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特殊地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也赋予了平台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这里的“必要措施”应理解为有用措施,即平台内经营者未上传并履行亮证义务,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平台经营者不允许其正常上线营业,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查发现,当事人仅设置了营业执照公示功能,未设置行政许可公示功能,且平台内存在大量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并在平台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当事人未采取任何提醒、训诫等措施,让资质不明的经营者在平台正常运营的,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责令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5)如何认定当事人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法原意是要求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方式。相关评价应公开、客观,可被其他用户查询并作为参考。本案中,当事人设定的18个评价标签大部分都是好评,每一类标签都没有划分为“好、中、差”,剥夺了消费者给予中评和差评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也没有办法编辑文字评价,违背了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没有向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方式”。
如何把握网络执法的尺度?
(1)如何认定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严重情节和资质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加油业务属于高风险行业,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长期以来,有关方面未尽到审核义务,疏于管理,对平台内加油站资质把关不严,导致资质不明的加油站利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存在严重风险。而且资质不全的经营者数量多,占比较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两次换岗后,仍未彻底整改,性质恶劣。因此,他们被认为是严重的,他们被给予最高的惩罚。
(2)《电子商务法》第83条对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停业整顿”处罚如何执行?
本案中,执法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因当事人未履行审核义务,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模式与传统商业相比比较特殊,一旦突然关闭,可能会引起强烈的市场动荡,甚至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执法部门在做出处罚时,慎重考虑了平台企业的停业整顿。执法人员认为,停业整顿不能简单地关门了事,要充分考虑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以及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案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要求当事人全面排查整治违法行为,线下资质证书不全的加油站在提供证照并经审查合格后,一律恢复线上经营。行政处罚后,执法部门对平台提出了停业整顿的具体要求,即在整改期间,限制平台扩大业务,暂停新加油站和新用户注册。整改完成后,当事人应向执法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再全面恢复平台正常运营。这样既保护了平台内合法加油站和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平台经营者和非法加油站给予了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相对安全。
(3)对于当事人未出示许可证及相关交易规则等问题,为什么不适用轻微违规的容错纠错清单?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其中,与《电子商务法》第76条、第81条相关的处罚被列入清单,包括对当事人不出示证件、不出示照片、不公示相关交易规则等行为的处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经属地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指导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属于明知故犯,不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目录》的相关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后给予了适当的罚款。
(4)能否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数罪并罚”?刑罚平等原则如何把握?
行政处罚法不同于刑法,没有明确的“数罪并罚”的说法。但《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也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重点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多项违法行为,虽然每一项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件,但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企业经营情况,执法部门不仅对当事人未对平台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刑罚, 而且还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未提供评价渠道、未履行经营信息和交易规则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作出了一般或者较轻的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既达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又为企业处罚后更加规范经营提供了指导服务。
办案的启示
中国平台经济整体形势向好。但在发展初期,由于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不应该简单地处罚他们,而应该更加注重执法过程中的规范引导。
本案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高管多次与执法部门沟通,反映在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时,虽然出动了大量人力,耗时较长,但效率较低,无法达到整改要求。为此,执法人员“对症下药”,及时开出“药方”,引导企业将网上申报与OCR识别相结合,对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提醒等。,帮助企业快速完成审计义务,得到企业的高度认可。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在履行审计义务、评估方法、商业宣传、广告宣传等方面实现了合法合规。互联网行业执法应以打击违法行为为目标,最终促使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因此,监管执法要主动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规律。(文|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第八支队鲍秀雷)
“平台失职系列案件”评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军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第八支队办理的“一油App”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因多项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是针对平台综合执法的重大典型案例,在多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第一,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澄清对《电子商务法》部分规范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疑问。比如,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应适用何种责任,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适用第38条还是第27条。比如,如果平台对平台内未尽到必要信息披露义务的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明确的回答。
第二,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探索在平台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协调各种处罚措施之间的联动。应该说,本案的办案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有益的探索,采用的思路值得借鉴和推广。
再次,本案针对平台经营者这一特殊的市场主体,对如何适用“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办案人员的处罚措施是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合法经营者继续提供平台服务,违规者整改,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避免伤及无辜。这种办案思路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非常值得肯定。
第四,对于如何对问题较多的平台企业进行综合执法,如何将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这个案例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本案将成为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处二级调研员吴振强
本案是完全依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多方位治理的典型案例,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这个案例给了人们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该案通过一次执法,全面查处了平台上的多项违法行为,实现了一案对平台企业的综合治理,颇具借鉴意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平台未尽到检查审核义务、未对平台内未公示身份信息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未公示主要许可信息和交易规则、未提供服务评价渠道、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一个平台一次执法发现这么多问题。侦查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正确,这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生动实践。
二是当事人未尽到审核义务,其对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第27条或第38条的理解值得借鉴。《电子商务法》第27条第(1)款和第38条第(2)款对同样违反“未尽到核实审查义务”的行为的规定不同,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前者强调平台经营者对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的核实登记义务。不履行本条规定的,第八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强调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电子商务法》第83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本案中,加油站即“某油App”平台中的经营者所经营的汽油、柴油及加油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应视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本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83条。
三是对电商平台进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是一项创新举措。本案中,执法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未尽到审核义务作出停业整顿、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人们对线下实体的停业整顿并不陌生,但在实践中却很少遇到责令电商平台停业整顿的情况。同时,鉴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如何实施电商平台的“关闭整顿”是一个大问题。本案中,执法部门采取了要求当事人全面查处和整改违法行为的做法,对线下资质证书不全的加油站,一律对平台提出停业整顿的具体要求(即限制平台在整改期间扩大业务)。整改完成并审核通过后,全面恢复平台正常运营,这是创新。既保护了平台内合法加油站和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平台经营者和非法加油站给予了必要的惩罚。
水浙江省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副科长
论平台经营者的验证、登记和审核义务。本案中,执法机关用该条款处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保障电商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值得借鉴。《电子商务法》第27条和第38条赋予平台经营者一定的核查和审核义务,以保证平台内经营者主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一般经营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相应的处罚也相对较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赋予更高的审核义务。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材料,不仅要从形式上严格审核,还要从实质上严格审核;不仅要审查主体资格,还要注意商家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否对消费者进行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防止危害,相应的处罚也就重了很多。
关于信用评估。电商平台经营者随意修改或删除信用评价,限制妨碍消费者评价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平台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使用侮辱、诽谤或者明显违背事实为由删除评价。本案中,平台经营者通过预设好评标签、不提供差评标签的方式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权,并对其进行高额处罚,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评价权。
原文章发表于《市场监督与管理》2022年第13期。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新媒体编辑|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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