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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是保障权利人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来说,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是基于拍卖传统的道德遵从,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谨慎竞买的原则。
近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的一场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金女士为后悔拍卖支付了18万余元。此后,金女士提出执行异议,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告聂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戴某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宝山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拍卖公告,涉案房屋于2021年1月在网上公开拍卖。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后悔拍卖的,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本次拍卖中,金女士成功竞得上述房屋,但之后并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法院只能决定重新拍卖房子。第二次重新拍卖后,房子以101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
因第一次拍卖的买受人金女士反悔,上海宝山法院决定不退还金女士参加拍卖时缴纳的定金9万元。此外,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金女士支付的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中的差价、成本损失及佣金9万余元。
但金女士认为不应该承担后悔差价的责任。因此,他于2021年11月向上海宝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不支付差价,并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依法组织涉案房屋网络司法拍卖时,竞买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支付至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因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而造成的原拍卖中的差价、成本损失和佣金由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的定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支付。
本案中,异议人金女士在第一次拍卖中获得拍卖标的,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价款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属于后悔拍卖行为。涉案房屋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01万元,明显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完成后,买受人反悔拍卖的,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用于支付拍卖造成的成本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抵销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和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
为此,法院直接扣除异议人金女士预付的定金9万元,并依法判决异议人金女士支付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的差价、成本损失及佣金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当。
金女士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上海宝山法院裁定驳回金女士的异议请求。
后悔拍卖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惩罚性规定,如不退押金、补差价等。但一些恶意悔拍、哄抬价格、扰乱拍卖秩序的人,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诚信有序参与司法拍卖,不要为后悔拍卖付出惨痛代价。
作者|陈胡明东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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