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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刘某某指控的欺诈行为,但构成对知情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400元;驳回刘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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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原告砍价第六刀买“加速礼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所主张的欺诈行为,是指被告在涉案手机的砍价活动中,向其推送了6条欺诈信息,并隐瞒了真实的砍价设计规则,导致原告对“获得免费”的成功率产生误解,从而做出花9.9元购买加速礼包的虚假表示。

法院认为,应当采用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来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具体到本案,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购买加速包前向原告推送了全部6条诈骗信息;其次,从加速礼包的购买路径和使用规则来看,购买礼包只是参与砍价活动的一个选项,而非必要选项。普通消费者不会把“加速剁”和“套餐剁”混为一谈。再者,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使用礼包截了0.03元,使用效果基本符合“最多3-8人可帮忙截”的描述;最后,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存在虚构中奖数量、虚假抽奖等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欺诈行为未能承担举证责任,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二:原告的知情权是否被侵犯?

法院认为,与“一手交款一手发货”的即时交易不同,涉案活动中的“切至0元”鼓励用户在特定时间(24小时)内持续参与投资。被告作为涉案活动的组织者,在以“只免费获得0.9%”、“砍掉99.1%”等形式对议价进度进行提示时,应当考虑到披露方式是否直观、明确,易于普通消费者理解。虽然被告主张消费者可以结合其他页面披露的信息对页面显示的百分比进行验证,但在涉案活动既定的活动场景和议价情境下,普通消费者很难自行发现和理解上述差异。因此,从平衡组织者(经营者)和参与者(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被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在活动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披露相关信息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披露瑕疵主要涉及关于议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准确、不明确,议价规则链接不方便。如果运营商能够及时、准确、直观地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就可以减少消费者的一些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这些损失虽然不构成对用户现有财产的有形损害,但从损失的内容来看也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保护。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对砍价进度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瑕疵,侵犯了原告对“免费砍价”活动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知情权侵权赔偿责任。在综合考虑涉案活动的特点、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被告的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原告在涉案活动中付出的时间、精力、人脉及合理的维权成本,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元。

据了解,上海梦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015年4月,新社交电商品牌拼多多创立。

通讯员王玉玺新民晚报记者於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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