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意思)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酒驾或醉驾超标电动车时,处理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因为电动车日常行驶的非机动车道没有交强险。怎么能和机动车一样对待呢?在大众的认知范围之外,人们对此也有很多困惑。

1.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的原因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车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电池标称电压≤48伏,踏板骑行能力,前后轮中心距≤1.25米,鞍座长度≤0.35米。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按照这个标准,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电动车大部分都是超标电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用于运输货物、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也没有给出机动车的具体标准。

由于超标电动车速度快、车身重、制动距离长,如果超标电动车醉酒或醉酒,交通安全隐患显然比电动自行车大得多,这也是很多地方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处理的主要原因。目的是保证人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

二、按机动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应投保交强险。由于超标电动车目前无法投保强制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不能适用强制保险标准对受害人进行先行赔偿。否则,由于保险制度的问题,电动车司机承担更多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此时受害人是弱势者,但赔偿应该是合法合理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和适用意见》(高、、方文军、曾林[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论“机动车”的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运送货物、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电动自行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车速空车重和尺寸接近或等于机动车的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对于醉驾超标行为是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各地司法机关意见不一。

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相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本案中,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备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知识。

因此,虽然酒驾超员车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员车辆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以危险驾驶罪对酒驾超员车辆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的22条意见》,也明确不建议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刑事法院指导性案例:林危险驾驶案第894号指出: (一)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法律用语的理解应当与其相应的行政法规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难以规范管理;一是目前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界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难以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或飙车追逐者往往不具备相关违法知识;(4)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酒驾超标等行为,影响过大,社会效果恶劣。

四。建议

(一)出台明确的规定,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或者以什么标准认定为机动车,让公众有心理准备,更加守法。

(二)从源头治理,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后,采取了很多行动,比如设置过渡期。但是目前市场上卖的车大部分还是超标的,也很受消费者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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