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地址(四川职业学校排名前十有哪些学校)
成都理工大学
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确保成都工学院顺利招生,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成都工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成都理工学院,英文翻译:(成都理工大学)。
第二条学校地址:
郫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心大道二段1号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大丰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荣北路三段442号
普通和专科生在皮都校区就读。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毕业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授予成都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法规,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成都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局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家长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室举报或投诉。联系电话:028-87992159。
第八条招生就业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以教育部批准并下达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我校今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网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入学
第十一条成都理工学院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将投档分数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和各省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非外语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但所有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慎重。
第十六条一般录取原则:
(1)学校在进行专业安排时,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按语文、文科、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语文、外语分数排序。
(2)对于有选修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选修哪些科目。同时,对于开设选修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以考生必修科目与我校确定的选修科目成绩之和为录取依据,招生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当我校选考科目成绩不够网上考生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协商,我校也可录取其他兼考科目的考生。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艺术和体育的录取原则:
(1)对于艺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优秀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优秀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身体健康、考试成绩、状态等进行复检。三个月内。经复审确认为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贷款、资助和勤工助学制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陈毅留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帮助学生的措施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和减免学费。贫困家庭的学生有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
(1)成都工业学校郫都校区长虹厅206室
(2)联系电话:028-87992872、87992873、87992378、87992379。
川:028-87992366
学校网站:http://www.cdtu.edu.cn
招生网:http://zs.cdtu.edu.cn
第二十三条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学校保留追究任何冒充成都工学院或原成都电子机械学院违规招生宣传的机构或个人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过去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相抵触的,以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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