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案例(电商营销成功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个案例入选: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和十大电子商务案例。这三个案例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商务监管新规。

这些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院的相关分析、论证和判决结果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案例1:平台治理和平台责任

与吴某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是某网购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的权利。

在吴某被告的网站上购买商品后,他对“订单分割配送和他支付的快递费”不满意,拒绝收货,并申请退款。其大量购买、拒收和退货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将会员服务费返还给吴某并冻结其账户。

电子商务案例(电商营销成功案例)

吴某起诉,称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点:电商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正当。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商平台依据合同行使经营权,维护平台合理的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遵守合同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权利。

吴某虽然依法享有退货权,但其不合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在行使退货权时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违背了诚信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是正当的。

电子商务案例(电商营销成功案例)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

鉴于网络购物的网上无形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这一制度在保证消费者购物安全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损害了卖家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这一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退货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采取行政措施。

02平台自治规则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暂停和停止服务措施的正当性。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商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商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当然不是无效的。

03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该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自主管理网络空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尊重平台的自主权,平台依据其自主权规则对平台内用户采取的管理措施,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裁决规则不仅为网络空治理提供了新的途径,也弥补了现有法律在解决网络服务(交易)纠纷方面的不足。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如果不对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和界定,很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度约束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本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电子商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都是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主要从事在线雅思培训课程。

电子商务案例(电商营销成功案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的审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并出具了自己的鉴定意见。之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件涉及“非法销售假货”,并对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的函件后,拒绝撤回诉状,原告以被告实施了诉状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涉案诉状侵犯原告财产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恶意投诉的识别

法院认为,在涉案起诉状中,被告在明知自己不是权利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况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在鉴定报告中,他保证鉴定可以作为判断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依据,并承诺承担鉴定报告引发的法律风险,导致电商平台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收到原告律师的函件后,仍未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的投诉是主观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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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网上商店的属性

法院认为,网店作为网间空经营活动的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运营产生的信用等级、销售排名、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能够为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上述引起无形资产减值的行为,必然会造成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方面,网店关闭期间的利润损失是不确定的,也是不可预测的。因此,法院根据原告网店的信用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各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创造了“避风港”。与此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规则,明确了通知和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的义务和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的衔接、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从而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本案具有典型性,涉及恶意投诉的判定和经济损失的认定,对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新的电子商务法规

李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条GUCCI腰带,随后,李某将涉案腰带邮寄至某网购平台进行寄售,但被该平台以“鉴定为假货”为由退货。

电子商务案例(电商营销成功案例)

李还向一家自称可以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得出“该商品网上初审结论不成功”的结论。

李认为A公司承诺商品为正品,向其销售假冒的牌商品,属于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

李称涉案商品为假冒牌商品,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李某主张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对李某的各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对李实施了欺诈行为。

01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与订单查询信息一致,足以证明涉案货物来源明确、境内外流通路径。当卖家能够通过流通记录、法律文书等证明跨境商品来源时。,应认为该商品来源明确,属于跨境电子商务中合法销售的零售进口商品,而非假冒品牌商品。

电子商务案例(电商营销成功案例)

02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在该案中,法院还确认了第三方平台的鉴定意见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并非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具有鉴定能力。相关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古驰”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是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来源合法的品牌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交的通过实物或图片对比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或“辨认”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证明的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子商务案件。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跨境电商产品可能在产品风格和质量标准上存在差异,很容易让消费者质疑是否为正品,尤其是奢侈品。几乎所有相关奢侈品品牌都不设立鉴定部门,但目前国内没有奢侈品鉴定的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这也是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

该案中,法院根据境外购买流程及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涉案货物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涉案货物有合法来源,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的合法性。该案对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来源|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蔡|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谢

戴京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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