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近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起社会热议。事件背后,人们一直在思考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女性权益等问题。听到这件事后,笔者也是义愤填膺。这种伤害他人身体、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也是道德强烈谴责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以确保人民的生活安宁。

河北省公安厅还发布了《关于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侦查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2022年6月10日凌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影响恶劣,引发广泛关注。经查,2022年6月7日,梁等4人自江苏驾车至河北唐山,与志等人合谋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6月10日凌晨,志等5人与梁等4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聚餐饮酒。期间,2时40分,智对下班后在同一店铺内吃饭的王某某进行骚扰。被拒绝后,与马某琪、梁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并于2时47分逃离。2时55分,4名受害者被120送医。被害人到医院后,王某某、刘某某轻伤(二级),袁某、李某轻微伤。

针对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很多人会质疑最终行为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罪名,我国刑法对公安机关上报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作为一名律师,我从业多年。在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分析案例之前,我想先梳理一下我办理过的一个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希望能从这个案例中窥见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特征,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案情简介]

刘某在石家庄某大学城经营一家快餐店,进场前与市场经营户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对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刘某可以租赁市场内的商铺,并享有市场内商铺的一手租赁权,通过将商铺出租给他人获得收益。

在开发单位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的合伙份额早已转让,即市场换了老板,市场的管理控制权由原来的张某变更为李某,并由李某购买了三间小房子。因此,李某想收回商铺的租赁权,不愿意让刘某继续在大学城市场经营。但刘在此经营一段时间,已装修市场,不愿退出,引发纠纷。案发时,刘某占用李某三间房屋,李某报警,要求刘某负刑事责任。

【办案须知】

一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

接受刘的委托后,笔者和团队成员立即前往委托人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我记得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我终于结束了与当事人的会面,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首先,你可以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令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看了法律,好像还是一知半解,怎么能理解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第一,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二是行为必须达到造成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危害后果;

第三,从犯罪客体上看,行为必须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即侵害了社会秩序的法益;

另外,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犯罪,主观上要求“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空虚”。

简单来说,什么叫寻衅滋事罪,就是主观上制造事端,寻衅滋事,客观上实施了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很明显,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造成被害人轻伤,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后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通过与当事人见面,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经过团队反复讨论,最终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该案经历了律师十几次到看守所探视,侦查、起诉、审判,团队反复讨论,历时一年多。

到底?何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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