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交易(十大交易所app下载)
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表文章《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如何进行退货发货?》一文,引起了加密货币圈的广泛关注。不到24小时转发,网上显示60多万,留下评论千余条,点赞转发近千次。
文章的两个核心点是:第一,比特币(虚拟货币)是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普通公民购买比特币有损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的金融政策。当没有比特币可供执行时,他们可以协商折价补偿。
原文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充分。是对一个精品案例非常优秀的诠释,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
看了三遍,还是意犹未尽...
根据链刑辩护团队在加密货币法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也谈谈自己的理解。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有的地方定义为虚拟财产,有的地方定义为有价证券,有的地方定义为法定货币...
纵观世界,认可其财产属性是主流。
但是一旦确定了房产属性,似乎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和使用权,处分权包括转让权、消费权、出售权、保管权和处分权。这意味着,一旦比特币的产权得到认可,就很难否定所有者转让、出售和交易比特币的权利。
当然,实践中遇到的麻烦远不止这些!
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实施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暗流进入暴利时代!与地下钱庄、跨国(投资和进出口)公司、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交织在一起,不断侵蚀着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连外汇都产生了冲击和影响!
凡是买卖过虚拟货币的人,对虚拟货币“存取款”和“场外承兑人”都不陌生。
最早,这个角色是由虚拟货币交易所(平台)本身承担或扮演的。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实施后,以“工作室”和“网络(科技)公司”为主的OTC商户启动了交易所的存取款功能。
以TEDA硬币(USDT)为例。场外商家在交易平台上“摆摊”出售,每枚硬币的差价基本在1分钱到2分钱...
不能小看这一两毛钱的差别,因为这是固定收入(躺着赚)。2018、2019年,很多工作室,天天赚得盆满钵满,几百万的名表,时尚的豪车,不稳定的爱情生活,让人眼花缭乱。20万的一双鞋只穿了几周。
到2020年,比特币牛市开始,一些“坏人”也会被虚拟货币的市场吸引,也参与交易获利。不知道这些人是资金有问题,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原本“风平浪静”的生活开始出现波澜,被炒币绑定的银行卡接连出现,银行风控、应急支付、冻结等。
因为交易频繁,流水巨大,头部交易平台的场外交易者最先受到牵连,冻卡事件逐渐增多。后来他们在小交易所和头部交易平台搬砖套利也出现类似情况,甚至有人被带走调查,37天,逮捕判刑...
水岸鸭先知,有人敲响金钟闭关,有人恋恋不舍离开棋局。
LUNA崩盘卢娜坠毁
一、虚拟货币交易暗流涌动
有人告别币圈,有人从线上转到线下,还有人开始放眼全球。
除了场外商人,第一个看世界的群体,还有传统的货币兑换商。
传统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两种:(1)以境内直接交易的形式买卖外汇;(二)以境内外“交易对手”跨境支付的资金变相买卖外汇。
所谓“对敲”,是指境内外交易所黄牛控制的资金单向流通,没有实体流动,通常采用对账来实现“两地平衡”。
镇江就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Z某(在逃)与林某、薛某、、范某、庄某等8人在境内外相互勾结,通过“敲门砖”的方式将钱款转入境外务工人员境内人民币账户。以低于官方汇率区间0.009-0.03的价格向海外劳工收取兰特(南非法定货币)并在国外兑换成比特币后,通过国内虚拟货币。并将出售比特币收取的人民币转入境外务工人员国内人民币账户,以逃避国家对每人每年5万美元银行外汇转账限额的监管,累计出售40多亿兰特,涉及14多亿人民币流水。为保证盈利,该团伙还开发了“爬虫”小程序,实时监控兰特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化,然后发送给相关交易群,作为团伙收购兰特的汇率参考...
原来一个炸U的利润在1分钱到2分钱之间,极端的价格可以达到3、4个点。但虚拟货币、接受者、外汇、地下钱庄结合后,“炒U盈利”和“汇三达费”、“汇差、手续费”交织在一起,盈利空翻了几倍。
这群正在发“财”、尝到甜头的人,纷纷出海,组建团队,拉拢银行的买办,接触一些有外币兑换需求的跨国公司,主要包括进出口公司、投资公司、外贸公司等...
出身不可避免地会对一个人的成长发育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眼界、思维方式、胆识、行为习惯等。最早涉及的是C端客户,如留学生、海外打工者、外贸人、虚拟货币跨境搬砖套利者等。规模一般不大,大部分流水集中在十亿到几十亿之间。
黄鹊威武,斑鸠光明。让云飘走,让树长得更深。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于是鸽子占鹊巢的故事就来了。
故事的主人公范总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管,精通英语、俄语、法语、意大利语等多种语言。2015年接触加密货币后辞职创业。发出的ICO项目在2017年被叫停,回归行业,但他并没有和原来的圈子断了联系。由于工作性质,范先生经常往返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另外,2017年加密资产出海,范先生开始通过虚拟货币帮身边的亲戚朋友兑换外币。刚开始仅限于朋友之间的帮忙,后来加了一点手续费。
结束了与优信的合作后,范总经理觉得机会来了,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外企转移到了“副业”上。范老师认为自己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范儿”,所以他的行事风格也和以前的U商合伙人不一样。范老师针对的是B端客户和高端客户,“换汇”金额达几十万、上百万美元。流水量简直无法想象!范总经理一脚踢开之前的U商,成立网站,大摇大摆地做起了“换汇”的生意。只要客户在平台上下单,按照订单金额、汇率、地址充值相应的USDT,平台就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将人民币汇至客户指定的内地账户。范总就像一样,额头光秃秃的,步态轻盈了许多...
链通刑辩团队在揭阳揭阳连锁刑事辩护队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黑吃乱象
在暗潮汹涌的大坝上,人越来越慢,甚至有人有歪心思。
他们认为,根据“924政策”,虚拟货币的一切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既然“违法”,法律就不保护,再怎么“侵权”,法律也未必管得了。
戏剧性的故事接踵而至:
(1)C端市场
在场外现货交易中(即C端市场),有人以高差价、高佣金、高茶费等吸引卖家。,通过在交易现场扫码链接授权,盗取卖家的加密资产,再用嵌套的串行授权地址骗取卖家的加密资产。有些人甚至设了一个诡计(抢劫)卖家的加密资产。昨天张三被骗200W虚拟货币,明天李四被骗800W加密资产,后天就是王五线了。
(2)B端市场
终端客户B踩了很多坑。打了U之后,不仅没看到钱,对方也联系不上。收款后,账户被冻结;中介坐地起价;没钱可以用假钱还,可以骗...
以上种种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
1.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和民间金融资产,虚拟货币的属性并没有改变。“924政策”并没有否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而是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虚拟货币交易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用于流通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其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处置性的特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3.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北京、上海、杭州、浙江等地的司法判例,重新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4.国际上,萨尔瓦多指定比特币为法定货币,日本、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正在探索建立密码资产的监管框架。例如,在2017年3月的《支付服务法》中,日本金融厅承认比特币是合法的支付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财产给予刑事保护的司法案例越来越多。2022年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一起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凌某某通过其手机“薅羊毛”在百度搜索如何破解网络请求包、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学内容。2020年10月,凌某某和老乡通过几个极其简单的抓包软件,入侵了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系统。他们盗取了62万TEDA币、12687.9956以太币和149.99627927比特币(价值5000万元)。凌某某将被盗虚拟货币的私钥放在一部金苹果手机内,保管在其表弟暂住地的保险柜内。此外,两人变现购买宝马等费用共计约人民币200万元。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凌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为境外非法平台,不应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未被法院采纳!可见,虚拟货币交易暗流中的“黑吃”行为并不像某些人幻想的那样异想天开,而是一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你现在过得好,明天拉单子;出来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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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汇的冲击和挑战
虚拟货币兑换和跨境砖头套利,涉及利益主体广泛且多变,主要包括:地下钱庄、虚拟货币场外公司、跨国投资公司、外贸公司(尤其是奢侈品)、进出口公司等。,且内外账多以敲平,如下:
1.地下钱庄
实际上,很少有地下钱庄来换钱。主要原因是地下钱庄鱼龙混杂,资金的属性难以控制。非常容易被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利用,容易产生风险。
2.跨国公司或进出口公司
一般来说,通过跨国公司或者进出口公司敲两种。第一类是跨国公司(尤其是奢侈品),在mainland China赚的人民币(利润)需要换成外币汇给母公司。第二种是需要以外币支付海外成本或投资的国际业务(或投资)。承兑人(交易商)的控制团队在境外卖出虚拟货币获取外币,或者利用境外主体在总行注册的境外账户卖出虚拟货币获取外币,再将外币支付给此类公司。这类公司利用国内业务赚取的人民币在国内还款,从而实现双方对本币和外币的各自需求。
3.投资公司
这些投资公司多为需要外汇额度、有国际资金转移迫切需求、在意“隐私”的公司,基本不开展具体业务。大部分是空空壳公司,但是掌握和调配的资金量比较大,来源广泛复杂。一般他们与承兑人是合作关系,即投资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收到承兑人支付的境外外币后,投资公司再将境内人民币支付给承兑人。
4.通过虚构合同和交易(如技术服务、咨询等)结汇。)
承兑方的部分外币也会通过银行结算进入境内,但结算提供的相关服务合同多为虚构,但大额账户和流水过于显眼,所以占比很小。
部分转账明细部分转移详细信息
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变现的便利性,改变了传统的“变相买卖外汇”模式,给外汇管理和秩序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上述接受者和经营者已涉嫌违法或犯罪: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大量介绍、买卖外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经营罪
上述外汇与人民币兑换实现币值转换,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关于惩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支付结算资金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合同)欺诈
在非法兑换外汇的过程中,接受者往往利用自身优势侵吞、骗取用户的虚拟货币。按照交易习惯,一般是人民币内需方先支付等值的虚拟货币或外币,再由承兑方自行支付人民币或指令境内人民币提供方支付。在这种时差中,承兑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如时差、海外假期、银行问题、账户冻结等。);坐地起价,中间增加成本;甚至,有的直接侵占或者欺骗,比如之前合作中热情周到的服务。后续大额交易时,他们直接把客户的虚拟货币据为己有,然后以各种借口拒绝,甚至拉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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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对敲”,实现外汇兑换,是一种“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不法分子与境内外人员、企业、机构相互勾结,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协助他人跨境汇款、资产转移,造成巨额资金外流或本应流入我国的外汇流失,社会危害极大,对我国外汇管理和金融秩序造成潜在冲击和影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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