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可以退货吗(不支持7天无理由是啥意思)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宋、谭网购合同纠纷案,判决消费者网购后试用95新品,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支持退款。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回顾案例

原告宋在被告谭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台“95新”样品破壁机。货物签收后,宋打开货物包装,接通电源空转。因破壁机噪音过大,宋向网店提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但随即被商家以已开箱使用、无质量问题、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在原告申请多次退款退货后,被告最终同意,原告立即将货物打包寄回被告。但被告收到货物后,以“机器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再次退款,将货物寄回原告。

原告宋某认为,被告谭某在该店宝贝明细中陈述该商品为“九五新”二手商品,故涉案商品在销售时并非全新,划痕、磨损并非宋某造成。原告破壁机签收后,只通电空1分钟进行测试,全程没有水和任何成分。测试结束后,立即将机器密封回箱中,包装完好。而且,被告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告同意退货退款后,将涉案货物寄回被告谭某,请求判令被告谭某退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谭辩称,其收到原告宋邮寄的涉案商品后,发现机器状况不佳,退回的涉案商品在杯体、底座等处有磨损、划痕及使用痕迹,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状况不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宋在谭的网店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网购合同关系成立,应按合同履行。

本案中,涉案商品在商品名称和详情中明确标注“95新”、“展柜样机”,网店在购买页面明确注明该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未与消费者确认是不应退货的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确有必要,且不影响商品完整性,而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能保持原有质量和功能,产品、配件、商标齐全的商品,视为合格品。消费者打开商品的包装进行检验,或者进行合理的调试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都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本案中,原告收到涉案商品后有必要对商品进行检测,且由于机器本身并非全新产品,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机身上的划痕、磨损是原告造成的,故不能认定为影响涉案商品的二次销售。且被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退货确实有超出不合理范围使用的痕迹。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退款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支持原告的退款诉讼请求。

判断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的交易也应如此。网上购物打破了传统的购物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依靠商家的图片和文字,无法亲身感受实物。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同时,为了避免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商家再次销售,这是对商家的公平体现。

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开封”、“经过检测”、“使用过”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但是,如果商品的使用超出了检查商品质量和功能的要求,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如果存在不可挽回的使用痕迹或者商品价值已经明显降低,影响二次销售,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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