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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2年,贾市突然出现了“有为青年”曾某。曾某在此期间多次出现在当地商会的饭局上,推销自己的材料厂。由于曾的口才,很多人对他有信心,希望与曾合作获取利益,于是曾开启合作关系,吸引被害人与自己的物质生意“合伙”,以“分红”为诱饵,承诺被害人分享利润。经查明,曾某以此方式骗取当地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曾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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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曾某谎称自己是商圈人才,以经营材料厂为由在当地结识他人寻求合作。2010年4月,被告人郑以经营石灰石生意为名,邀请被害人张某、秦合作,并以“公开合作关系”为由,吸引被害人“合伙”,以“分红”为诱饵,承诺被害人分享利润。因此,曾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产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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